投资者1类相关须知
原则上批准和资金转移 目的和意图该政策是针对提名的投资资金和/或资产,以及其转移到新西兰的方式,以确保: a.提名资金和/或资产的合法性及合法拥有权
b.通过有结构及规定的的程序将投资资金直接转移,来保证投资在新西兰的资金的合法性和合法所有权。
原则上批准如经过评估的主申请人满足以下的要求:a. 投资者1类条件 或b. 投资者2类条件。
将被通知: 他们的申请已经原则上被批准:和一旦满足以下情况,居留签证和/或许可证可能被发放和/或授予:提供可接受的证据证明提名的资金已经按照有关政策的规定转让和投资;和 提供一个在他们抵达新西兰之后,可以通过邮件联系的地址;及 缴纳任何适用的移民费,以及,如果适用的话,需要提交证据,证明投资者2类年龄满16岁或以上的任何申请人,已经符合英语要求;和附带有1987年移民法第18A条件的居留签证/许可证的发放或授予。
提名投资资金的转移a.当他们的申请原则上被批准后,主申请人须将提名的投资资金转移到新西兰。这些资金必须:
被最初提名的资金,或从这些在居留申请中最初提名的资产中出售后获得的资金,;或
b.转移到新西兰和随后以可接受的方式投资到新西兰的投资资金,必须来源于从居留申请中提名资金.
投资资金到新西兰的时限a. 主申请人必须从原则上批准信中的日期起在12个月内,满足对已提名的资金进行转移和投资的要求(申请后可最多再延长12个月)。
b. 如果主申请人没有提出可以接受的证据,证明提名的资金已经, 在原则上批准之日起12个月内(最多为24个月,如果延期获准的话)转移或投资,居留申请必须遭到拒批.
c. 如果主申请人想请求延长提名的投资资金的转移和投资到新西兰时限,必须自原则上批准信中的日期起在12个月内与新西兰移民局商业移民分支机构进行联系。
投资期限什么时候开始a. 如果投资已经满足了投资的要求,所要求的投资期限的开始日期自原则批准信上的日期算起。 b. 如果投资在原则上被批准后进行, 所要求投资期限的开始日期自投资要求得到满足的日期算起。
c. 投资期的开始日期会在批准信中向成功的主申请人指明,并告知在其居留签证和/或许可证上相关要求.
主申请人的投资证明 主申请人必须提交下列资料,作为已经进行投资的证明文件:: 投资人的全名;和
以新西兰元投入的投资额;及投资日期;及投资类型(在拥有公司的股份或债券的情况下,必须列出一些所投资公司的名称, 已及购买股份或债券的数目,);及 投资的书面证明文件
附带移民法第18A条件的居留签证或许可证的相关要求1987年移民法第18A条(1)a. 在投资移民政策获批的所有的居留许可证,,根据1987年移民法第18A条,对持证人赋予以下要求. 而所有按照这个政策发放的居留签证或回程居留签证都必须指明,在移民法第18A条政策下持证人所需要满足的下列要求:
i 投资者1类主申请人须在新西兰保留一个为最少3年的合格投资.申请人必须在投资期内,在新西兰逗留最低要求的时间;及
ii 在投资期内,主申请人地址有任何的改变都必须通知就近新西兰移民局的分支机构。
iii 在投资期满两年到期时,主申请人提出证明,证明他们: 还在新西兰保留被认可的投资;满足要求的在新西兰最低居住时间期限;及
iv投资期限届满之日的后3个月内,如主申请人符合条件(i)的要求,他们则需要向新西兰移民局提交相关所需证明。
第18A条的规定:在新西兰停留时间的最短期限在各类别投资移民政策下的主申请人必须在所需的投资期内至少逗留最低的时间期限。该时间的期限是:
a. 投资1类-20%每年(每年73天)。 b. 投资2类-40%每年(每年146天)。
投资期内的投资转移在投资期内,投资资金可以从一个投资转到另一个投资,假如a. 在投资期内的任何时候,投资资金以新元的形式留在新西兰;及b. 在投资期内投资资金仍在继续,以满足投资的所有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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